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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系統管理員 - 資訊 | 2023-04-10 | 點閱數: 89
一、 依據「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」規定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稱國教署)112年3月3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43943號函辦理。
二、 為辦理旨揭業務,國教署擬於112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,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:
(一) 教師資格:
1、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不含偏遠、離島、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)之編制內專任教師。
2、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,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、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,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。
3、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,且認真負責者。
4、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,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。
5、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。
(二) 商借期限: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。
(三) 服務地點:國教署原民特教組國際科(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)。
(四) 辦理業務:辦理中小學國際教育相關業務。
(五) 其餘事項,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三、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2年4月17日(星期一)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e-4621@mail.k12ea.gov.tw,並於信件主旨註明「應聘商借教師」,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。
四、 檢附國教署商借教師簡歷表格式及「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」如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