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2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978A號函、本府110年11月
4日府衛疾字第1100222537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5日臺
教國 署學字第1100149575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公告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 增加可免佩戴口罩之場所、場合及活動:室內從事運動、唱歌時;於溫/冷
泉、烤箱、水療設施、三溫暖、蒸氣室、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;
及 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時。
(二) 刪除集會活動人數上限、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/總量管制、藝文展演
等相關活動/場域之室外人數降載規定。
(三) 符合防疫管理且無陪侍服務者之休閒娛樂場所,得有條件開放。
(四) 配合集會活動人數上限修正,刪除旅行業防疫限制(組團人數上限、住房人
數限制、禁止飲食)。
(五) 配合有條件開放繞境、遊行及徒步進香等宗教活動,爰「刪除停止繞境、遊
行及徒步進香等宗教活動」防疫限制。上開有條件開放之宗教活動,另應遵
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訂之防疫措施、公告及指引等相關規
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