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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 侯明妤 - 學務 | 2019-09-30 | 點閱數: 431

一、依據花蓮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108年9月2日花道安字第 1080001400號函辦理。

二、日前立法院以三讀通過新增及修訂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」,駕駛電動自行車速率超過每小時25公里以上者,可處新台幣900元至1,800元罰鍰、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可罰 新台幣300元、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者可處新台幣1,800元至5,400元。請加強宣導應選用合格之電動自 行車,並遵守電動自行車交通規則,以維護行車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