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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陳雅萱 - 資訊 | 2020-03-31 | 點閱數: 403
一、 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2168A號函辦理。
二、

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,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。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,機關(構)、事業單位、學校、法人、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,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,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。

三、附檔為勞動部原含影本一份。